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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所提供之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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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