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第6條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學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一、國立大專校院。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三、教育部…第3條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第4條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度補助新臺…第5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二、未於學…第7條新入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於各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