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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第11條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1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內容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如廁、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家務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生活起居空間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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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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