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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12條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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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