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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之創業輔導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二、創業諮詢。 三、創業指導。 四、創業知能研習。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創業服務。 協助擔任前項創業輔導服務工作之專業人員,除無債信不良、銀行拒絕往來及刑事犯罪有罪判決確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企業主、企管顧問、學者、專業經理人、律師、會計師。 二、曾任或現任公民營金融機關(構)主管、政府部門主管及其他專業領域等人士。 前項遴選之專業人士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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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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