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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第5條
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實施方式、期間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行業、需求,採個別或團體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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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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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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