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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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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