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下列單位人員,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一、警政單位: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擔任警勤區工作、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人犯押送、戒護、刑事案件處理、警衛安全之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消防單位:實際從事救災救護之人員。 三、關務單位:擔任機動巡查、理船、艦艇駕駛、輪機之人員。 四、國防單位:從事軍情、國安情報及特勤工作之人員。 五、海巡單位:從事海岸、海域巡防、犯罪查緝、安全檢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及漁業巡護之人員。 六、法務單位:擔任調查、法警事務、駐衛警察及矯正機關安全警戒勤務、收容人教化工作之人員。 七、航空站:實際從事消防救災救護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2-1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