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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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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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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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