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非屬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