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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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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