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時,應尊重…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畫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第4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場所(以下簡稱轉出單位),除另有規定…第5條轉出單位依前條規定辦理轉銜服務,應將轉銜服務計畫,於轉銜會議後十四日內送達轉入單位。轉入單位…第6條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第7條身心障礙者進入幼兒園(所)、跨教育階段及離開學校教育階段之轉銜服務,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第8條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第9條身心障礙者經醫院評估需住院治療者,該醫院應依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出院準備計畫,辦…第10條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第1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彙整轄區內轉銜服務執行成效,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函報中央…第12條推展轉銜服務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看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