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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彙整轄區內轉銜服務執行成效,並於年度結束一個月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轉銜服務成效,應列入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年度績效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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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