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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完成身心障礙專 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遴用者,應於任用後二年內依訓練障別完成 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七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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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