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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遴聘職業訓練師,應組織甄審委員會,依本辦法 規定甄選之。如無適任之職業訓練師時,得遴聘職業訓練員,報請當地之 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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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