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 第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 (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其 定義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指辦理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二、職業訓練員:指辦理職業技能訓練及教具與輔具提供等事項之人員。 三、職業重建管理員:指辦理開案、職業重建諮商、評估、擬定初步安置 計畫、分派適當服務、資源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之人員 。 四、就業服務員:指辦理就業機會開發、就業媒合、安置輔導、追蹤輔導 及就業支持相關輔導等事項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