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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第13條

專業人員之培訓,除前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外,尚應舉辦在職進修訓練、教 學觀摩或研討會等。 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及團體,應遴派其職業訓 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相關之專業人員,參 加前款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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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