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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2條

持有教育部規定學程或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所定專業訓練時數抵免、專業人員資格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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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