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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
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至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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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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