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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第19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9條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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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資格認證證明更新,專業人員應檢附原資格認證證明及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向中央…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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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應遴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第18條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或完成繼續教育者,應發給結訓證明,並載明訓練起迄日期、課程及時數。
第2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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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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