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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8條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或完成繼續教育者,應發給結訓證明,並載明訓練起迄日期、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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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