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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 第1條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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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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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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