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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無法於現場完成需求評估之申請人,應另行安排時間,以適當之方式完成需求評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4條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一、申…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至少指定並公告一家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之鑑定機構(…第3條鑑定機構之鑑定人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指派之需求評估人員,應合併組成專業團隊,執行鑑…第4條身心障礙者得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作業方式及流程如下:一、申…第5條申請人申請於非戶籍所在地之鑑定機構併同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者,應於鑑定七日前向戶籍所…第6條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至其居住地辦理鑑…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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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