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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7條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研發足以提升車輛燃油效率,顯現其節能功能之環保創新技術或產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者,廠商得加計於其銷售車輛之加權平均能效。 前項環保創新技術、產品及可核給一定數額之加權平均能效,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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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依能效測試結果公告車輛之能源效率測試值。
第2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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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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