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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0條

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 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仍服原役。 二、經權責機關核准,轉入其他軍事學校就讀。 三、退學或轉學後,轉服志願軍官、士官或士兵。 四、退學或轉學後,再就讀軍事學校或預備學校。 五、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招生簡章所定之基準而遭退學、轉學或核定轉為自費學生。 六、接受飛行教育,因體格因素停訓而遭退學。 七、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受災戶證明。 八、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依社會救助法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九、在學期間死亡。 依第八條第三項辦理分期賠償,分期期間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五年內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但以一次為限;已繳納之賠償金,不得申請退還。 依第八條第五項聲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行政訴訟後分期賠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權責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第3條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第4條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就讀期間…第5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第6條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第7條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第8條在學之軍費生,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第9條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應依規定解繳國庫。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第12條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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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