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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第12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2條
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
第六條
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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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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