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 第6條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下列費用: 一、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高中部之學費。 二、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第3條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第4條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就讀期間…第5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第7條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第8條在學之軍費生,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第9條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應依規定解繳國庫。第10條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第12條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 第5條看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