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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8條

在學之軍費生,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軍費生就讀學校申請分期賠償;其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其期數依軍費生實際就讀學校之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得依就讀月數,延長一倍之分期賠償期數,分期賠償期數最多不得逾七十期。但賠償義務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二倍之分期賠償期數,不受七十期限制。 二、前款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經同意分期賠償者,應通知賠償義務人,並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應於六個月內,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或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第3條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第4條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就讀期間…第5條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第6條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第7條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第9條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應依規定解繳國庫。第10條軍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一、具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遭退學…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之情形,申請免予賠…第12條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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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