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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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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