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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106條
軍事審判法 第106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
第一百零七條
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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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訊問及羈押」的其他條文
第101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
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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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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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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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
第110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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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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