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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101條
軍事審判法 第101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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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審判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7條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第192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被告之訊問及羈押」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
第103條
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第104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軍事法…
第105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
第106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
第107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
第108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第109條
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
第110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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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
第10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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