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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09條

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分者,以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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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