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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08條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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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