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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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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16條
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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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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