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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18條

第 五 編 再審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法院或軍事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軍事審判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軍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或懲罰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七、原判決對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軍事審判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事審判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4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第220條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

「再審」的其他條文

第219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第220條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第221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第222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第223條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24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第225條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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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