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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19條

第 五 編 再審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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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條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第220條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第221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第222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第223條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24條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第225條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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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