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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224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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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