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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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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37條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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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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