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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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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43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軍事法院 › 第 三 節 軍事法庭之開閉及用語
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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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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