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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38條

審判長於軍事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軍事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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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