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45條

軍事審判法 第45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