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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42條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有關審判長執行職務之規定,於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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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