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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被徵用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操業者及定期服勤者得呈報執行徵用之縣 市行政機關,臨時服勤者得呈報鄉鎮公所核准後,延期報到,操業者及定 期服勤者,以不逾十日為限,臨時服勤者以不逾三日為限: 一、患病不能操業或服勤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正在投考學校之學生或正參加各種法定考試者。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徵者。 前項延期期滿其原因仍存在者,得再延期一次,凡經延期者應補足全部徵 用時間後始得解除徵用。延期報到申請人於時間迫促時得先以電話電報或 其他最迅確方法向所屬鄉鎮或縣市行政機關請求延期,事後應即以書面呈 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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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