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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徵用勞力實施於徵兵地區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免徵人員外其餘具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分者 ,如必須徵用,應先經列管機關同意,並造具徵用名冊通知之。 二、已在徵用中者,依法應受兵役上之徵集召集時,應即解除徵用,接受 徵集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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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