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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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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徵用勞力實施於徵兵地區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除
第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免徵人員外其餘具有後備軍人及國民兵身分者 ,如必須徵用,應先經列管機關同意,並造具徵用名冊通知之。 二、已在徵用中者,依法應受兵役上之徵集召集時,應即解除徵用,接受 徵集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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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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