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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人力徵用書應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設有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經由管區交付行政機 關執行徵用。 二、未設軍師管區之地區,由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直接交付行政機關執行 徵用。 三、行政機關接到人力徵用書後,即按徵用書規定之徵用人數及專長,決 定被徵用人,編造徵用名冊,簽發徵用令,並率領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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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