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 第27條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徵用機關,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軍需物受領證,逕行或由地 方行政機關轉交應徵人收執。 由地方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徵用之機關,代收該項徵用物時,應發給軍需物 臨時受領證,但事後仍須換發軍需物受領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