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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1條

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 用軍需物及勞力。 陸、海、空軍機動演習之徵用,依第五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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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