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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3條

職業上所必需之物不得徵用。但於緊急危難之時,已無從執行其職業,或 該物之徵用並不妨害本人或其家屬之基本生活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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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