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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5條

軍事徵用,應視徵用標的之性質,人民之便利及地方之供給力,適宜劃分 區域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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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