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徵用法 › 第6條

軍事徵用法 第6條

實施徵用之時期及區域,由最高軍事機關決定之。但遇戰機緊迫,不及由 其決定時,有徵用權者,得先行決定,呈請補行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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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