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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11條

受管束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或涉有犯罪嫌疑者,軍事機關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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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